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缴费管理工作,保障我司成人高等公司产品工作的正常运转, 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、《澳门十大赌博正规官网学杂费管理办法》及其它相关规定,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特点和我司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员工的学费是根据北京市教委规定的收费标准,并报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,且参照各地收费标准及实际情况确定。其他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政策执行。
第二条员工缴纳的学费,是根据每年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课时数收取。
第三条员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(新生在入学报到时)缴纳本学年学费。
第四条员工应先缴纳学费,才能办理注册手续;逾期不缴费注册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五条缴纳学费采取委托银行划款、缴费平台收费两种方式。函授员工的学费由各函授站、继续教育中心和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代为收取。各函授站、继续教育中心和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将收取的学费汇缴学校后,学校根据缴款员工名单,向各站(中心)开具正式发票。夜大学员工的学费由员工直接进行网上缴费。
第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者,免缴休学、保留学籍期间的学费。
第七条申请复学者,应按新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费。
第八条凡被批准休学的员工,已收学费作为员工复学当年的学费,复学当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,则按当年收取学费的标准多退少补。
第九条员工退费一律凭正式发票办理,对于同意退费的员工,学校在期末统一按如下规定办理退费:
(1)员工在开课前提出退学申请并获得同意的,可以退回本学年的全部学费或本学期学费;
(2)员工在开课后提出退学申请并获得同意的,该学期学费不予以退还;
(3)新生因前置学历有问题且学历认证未通过,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,参照上述(1)、(2)款办理。
第十条办理退学必须当年提交退费申请,跨年度不再做退学费处理。
第十一条因犯有错误被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者,其已缴纳的学费一律不退。
第十二条留级员工须按其新的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。
第十三条凡是从我司转往外校者,应结清学费;从外校转入我司者,按编入年级的学费标准缴费;凡因工作调动等不可抗力等原因在我司所属函授站、继续教育中心、数字化学习服务中心和夜大学部之间转站者,转入站(中心、部)不得以学费归属为借口拒收,因转站产生的学费和手续等相关事宜由两站(中心、部)之间协商解决。
第十四条 凡学费缴纳不足的员工,应在毕业前补足所欠费用,否则缓发或不发毕业证(结业证),并不予报教育部电子注册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十大赌博靠谱信誉的平台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澳门十大赌博正规官网成人高等教育员工缴费管理规定(修订)》(继教院字〔2010〕32号)同时废止。
二○二○年十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