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考生凭员工证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规定考场并按指定座位入座。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考生不发给试卷。
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,只准携带钢笔、签字笔、圆珠笔、铅笔和不带编辑功能的计算器(数学课除外),不准将教材、辅导书及课堂笔记带入考场,否则取消本次考试资格。
第三条 考生一律使用监考人员发给的稿纸(或使用试卷背面),不得使用自带的稿纸,否则取消本次考试资格。
第四条 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,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。
第五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应独立完成答卷,考试中不得偷看、旁窥、夹带、传递、抄袭、换卷及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,违者按作弊论处。对考试作弊的,予以记过处分,作弊手段恶劣、性质严重的要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六条 考试结束铃响,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,将试卷翻扣在桌上并立即离开考场。考生不得在考场逗留、说话或妨碍监考人员收卷,否则以违纪论处,并给予口头警告、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。逾时交卷者,该门课程作旷考论。
第七条 考生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,该门课程按旷考论,并给予“警告”以上纪律处分。
第八条 考生若中途离开考场必须交卷并视同考试完毕,不得再返回考场答卷。遇有特殊情况,经监考人员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离开,但不得延长答卷时间。
第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考试领导小组研究可决定某门课程或某场考试成绩无效:
(1)试题泄露,有一定传播范围;
(2)组织不力,制度不严,考场秩序混乱,作弊现象蔓延;
(3)监考人员纵容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。
二○○四年三月